时间: 2024-05-31 13:22:52 | 作者: 大型铸钢件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我省铸造产能置换工作,严禁新增铸造产能,实现铸造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工业与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工业公司新建或改造铸造熔炼设备项目(以下简称铸造项目)。
第三条 铸造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重绿色发展,保证安全生产。主要设备选型、制造工艺类型等应优于退出产能项目,采用节能型设备和新工艺,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 VOCs的工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
第四条 铸造项目备案前,须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告铸造产能置换方案。铸造产能置换采用“鼓励减量,允许等量”的原则,新项目的产能小于置换退出的产能。
第五条 用于置换的退出铸造产能须真实、合规、有效,不存在影响产能按期退出的法律纠纷。国家和省已明确退出或淘汰的低端落后铸造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熔炼设备的产能(市级主管部门已公告的退出铸造产能除外)、钢铁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非铸造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六条 铸造产能置换过程中涉及到的产能数量,按照《铸造产能数量换算方法》(附件1)进行换算。产能的计算只依据熔炼设备的公称容量,不考虑工艺和其他铸造设备等因素,换算的产能数量仅作为铸造产能置换的依据。
第七条 支持地方政府开展区域铸造整治工作,上大压小,推动铸造行业绿色升级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退出的真实、合规、有效铸造产能可作为当地铸造行业发展的基数,予以保留。
第八条 企业退出铸造产能用于置换的,按逐级申报原则,对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完整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环评审批等手续和计划退出的实有熔炼设备清单,并对退出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熔炼设备及其配电设施的拆除时间作出承诺。
第九条 退出铸造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申请,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对退出铸造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同意后,在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附件2)。
第十条 企业新上铸造项目前,应制订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填写《铸造项目产能置换申请表》(附件3-1、2),提供相关材料,按逐级申报原则,对所在地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包括:
利用地方政府铸造行业整治已公告的退出铸造产能进行产能置换的,填写《铸造项目产能置换申请表》(附件3-1、3),并提供上述1、3、4材料。
第十一条 铸造项目所在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申请,审核查验申请材料原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联合行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收到申请后,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按照采信企业承诺与现场核实查验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审核,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对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附件4)。
第十三条 依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告,铸造项目企业依法办理项目备案和环评报批等手续,按期推进项目建设;未完成环评等相关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退出铸造产能未通过验收的,铸造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事中和事后监管责任。对退出铸造产能,应及时组织现场验收,确保熔炼设备及其配电设施拆除到位,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铸造项目,应及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查验项目的实际生产能力,确保与公告的产能一致,对“批小建大”行为,应责令企业迅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做处理。对弄虚作假、不落实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从严处罚。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全省铸造产能置换工作的管理,对产能置换项目建设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重的地区,向全省通报并责令整改。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监督落实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个人,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规新建或改造铸造项目的行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举报电话,省发展和改革委举报电话,省生态环境厅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落实,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有关政策后,及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