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5-20 00:13:39 | 作者: 大型铸钢件
按照公平、公开与共赢的市场化原则,构建铁矿石供给保障新格局。进一步摸清我省铁矿资源家底,通过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提高矿山管理上的水准和生态环境。规范铁矿石公司制作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抓好铁矿石资源利用规划,提升公司铁矿石综合资源利用效率。
按照《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74号)有关标准和要求,加强废钢铁加工配送行业管理,规范废钢铁加工配送公司制作经营行为,积极地推进废钢铁供需衔接,提高集约化加工经营水平和废钢铁加工质量,推动废钢铁企业规模化、现代化,提高废钢铁资源保障能力,实现精料入炉,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
(六)逐步的提升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发挥我省钒钛资源优势,积极吸引国内外优势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与我省钢铁企业合资合作,推动科学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升公司运营效率。支持我省钢铁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我省钢铁企业深化国际产能合作。以“一带一路”沿线资源条件好、配套能力强、市场潜力大的国家为重点,通过境外并购、股权投资等方式,建立生产基地、营销研发服务体系,有序推动钢铁优势产能走出去。积极支持我省钢铁企业与我国境外装备生产企业、工程承包企业“抱团出海”,设立加工配送中心,带动我省钢铁装备、技术、产品、管理对外输出。
规范钢铁市场经营环境。持续开展“三个专项”行动,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依法查处环保、耗能、质量、安全生产等不达标的企业和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加强对轧钢企业外购钢坯(锭)渠道监管,全面建立购销台账,严禁从机械、铸造、高合金钢等行业没有钢铁产能指标的企业购买普钢钢坯(锭);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钢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流通领域钢材质量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钢材信息,及时通报质检部门依法处理。
建立健全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机制。巩固去产能和打击取缔“地条钢”成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对全省使用中(工)频炉的企业相关设备做登记造册和动态管理,防范不法企业假借铸造、特钢、机械等名义违法使用中(工)频炉生产和销售“地条钢”。建立钢铁行业用电负荷监测机制,防止钢铁企业和生产点利用地方电网、小水电和其他电厂直供电进行违法违规生产。加强对废钢资源丰富、钢材需求旺盛地区,地处偏僻、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历史上没有“地条钢”产能、监管经验和能力不够的地区等重点地区的监管,严防企业(生产点)顶风生产销售“地条钢”。加强流通领域钢材质量监管,加强废钢流向监管,防止用于违法违规生产。加强“地条钢”拆除企业后续监管,严防恢复中(工)频炉和违规新上电弧炉;转产转型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和监控,同时建立健全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实时掌握公司制作经营动态,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查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继续坚持有奖举报制度,充分的利用社会监督常态化机制,营造“地条钢”无处立足的社会环境。
(一)落实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发挥好工业公司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对淘汰落后、化解过剩、升级改造的企业和项目,地方财政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落实去产能的职工安置、债务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配套政策,通过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等方式,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合乎行业规范要求和改造未达标的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严格信贷审查、严控新增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