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11 16:23:26 | 作者: 大型铸钢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治理和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施一系列改革举措。
在《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浙江省清单》)的基础上,2021年10月2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台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台州市清单》),深化柔性环境执法,将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从《浙江省清单》明确的10种扩展到了21种,对首次发现、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坚决避免“一刀切”、“一罚了之”。
为指导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适用的具体化、标准化,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将6起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通过“以案释法”,为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具体案件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更好地彰显包容审慎的监管导向,推行“有温度的执法”,用法治力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021年 12月1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烧结砌块生产项目(环评类别: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1年6月17日开始建设,现综合楼已建设完成。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依规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该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后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及时改正,获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鉴于该公司系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清单》第一条和《台州市清单》第一条的规定,2022年2月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2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对温岭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表箱和电线制造项目正在安装部分设备,涉嫌存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随即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对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全面取证。经复查,该公司已自行停止项目违法建设,并正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经深入调查取证和集体讨论研究,鉴于该公司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首次发现,及时停止建设且未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清单》第一条和《台州市清单》第一条的规定。2022年3月11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5月2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天台某砂浆有限公司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擅自将含贝壳的粗沙头露天堆放在生产车间外,堆放面积约8平方米。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在收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后,当场改正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清单》第七条的规定,2021年7月26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负责这个的人说将在后续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认真学法、严格守法,坚决避免又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9月1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某热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高空排气筒被台风毁损,抛丸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直接排放。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依规应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及时拆除破损的排气筒,并安装新的15米高的排气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5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4月21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检测人员对台州市椒江某建材店进行执法检查,对该建材店的3辆柴油叉车进行排气烟度检验,检验结果为3辆柴油叉车的排气烟度均不合格。该建材店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柴油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依法依规应处以五千元的罚款。该建材店在收到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后马上完成整改,并经检测达到合格标准。鉴于该建材店系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7月2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5月27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会同浙江省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台州市某砂洗厂进行执法检查并在废水标排口采集水样,监测结果为,当天,该企业所排放废水中COD指标浓度为542mg/L(标准为500mg/L),超标幅度为8.4%。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法依规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收到《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查找超标原因并及时改正,整改后复查达标,且企业COD指标超标幅度在10%以内,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同时段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鉴于企业超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系近十二个月首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8月1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合法合规实行轻微免罚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既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是台州市立足于法治,着眼于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不予处罚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对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商誉、促进企业提升守法合规意识、提升执法效能发挥了非消极作用,让生态环境执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让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的“亲”“清”的政企关系更和谐,最终实现双赢、共赢、多赢的局面。
原标题:《包容审慎,温度执法 台州市公布生态环境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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